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5********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82民初1951号
案号
(2021)苏0382执5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锋、刘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9911.91元及利息(以8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9日至2019年5月18日按年利率9.9785%计算;以8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19日至2020年1月17日按年利率12.97205%计算;以799911.91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12.9720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69368.51元)。二、被告周广云、武维德、刘玉田、朱蓉、吴浩、刘英芝、朱光、龚辉、韩红莉、刘凯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如被告不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38元,由被告朱锋、刘萍、周广云、武维德、刘玉田、朱蓉、吴浩、刘英芝、朱光、龚辉、韩红莉、刘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6-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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