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阳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4********21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4民初1100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2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阳健、季丽丹于2020年12月10日前归还原告曹春杰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50000元。上述钱款周阳健、季丽丹如未按期足额履行,被告周阳健、季丽丹需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周阳健、季丽丹实际履行之日)。二、被告周阳健、季丽丹于2020年12月10日前归还被告姚锦濠代偿款250000元。上述钱款周阳健、季丽丹如未按期足额履行,被告周阳健、季丽丹需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周阳健、季丽丹实际履行之日)。三、原告曹春杰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周阳健、季丽丹按期履行完毕,双方就案涉债权债务一次性了结。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曹春杰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3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6 |
发布时间 |
2021-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