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连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5********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82民初11184号
案号
(2021)苏0382执5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姚拥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1000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31日至2016年4月20日,按年利率13.2284%计算;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21日至2018年5月17日,按年利率19.8426%计算;以221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8日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9.8426%计算;从中扣除已付利息1元)。二、被告姬强、宋威、董连军、李瑞、姚红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依法追偿。6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7元,由被告姚拥军、姬强、宋威、董连军、李瑞、姚红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6-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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