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项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13********48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3刑初7号
案号
(2020)苏0113执14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华圣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33年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锦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被告人项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王锦英退缴的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项阳退缴的人民币三万元按比例发还相关投资参与人;责令被告人华圣彦、王锦英、项阳继续退赔相关投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1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时间
2021-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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