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81********326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81民初131号
案号
(2021)苏0281执23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黄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苏志鹏货款1145900元,并赔偿苏志鹏相应利息损失(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557元(苏志鹏已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由黄超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时间
2021-06-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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