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5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81民特525号
案号
(2021)苏0281执9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阴市北国浩然服饰厂、陆平确认结欠金国珍工资款17587元、李萍工资款17230元、刘凤娥工资款11993元、刘萍工资款17604元、潘光飞工资款19500元、庞彩萍工资款20713元、钱华工资款16634元、沈娟工资款4539元、徐丽敏工资款16439元、徐娅红工资款19257元、薛英工资款16414元,上述合计结欠177910元,该款由江阴市北国浩然服饰厂、陆平分别于2020年10月30日、2021年2月8日、2021年8月30日、2022年1月25日前支付给金国珍、李萍、刘凤娥、刘萍、潘光飞、庞彩萍、钱华、沈娟、徐丽敏、徐娅红、薛英(工资详情及分期支付情况见附件表格),若江阴市北国浩然服饰厂、陆平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应承担金国珍、李萍、刘凤娥、刘萍、潘光飞、庞彩萍、钱华、徐丽敏、徐娅红、薛英违约金各2000元;承担沈娟违约金500元,且金国珍、李萍、刘凤娥、刘萍、潘光飞、庞彩萍、钱华、沈娟、徐丽敏、徐娅红、薛英有权就上述所有款项的未支付部分及违约金一并申请主张。二、本次纠纷作一次性处理,双方再无其他纠葛。姓名结欠工资金额(元)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元)2021年年2月8日前支付(元)2022年1月25日前支付(元)2020年1月25日前支付(元)违约金(元)金国珍1758729004800390059872000李萍1723029004800390056302000刘凤娥119932900480039003932000刘萍1760429004800390060042000潘光飞1950029004800390079002000庞彩萍2071379004800390041132000钱华1663429004800390050342000沈娟4539100020001539500徐丽敏1643929004800390048392000徐娅红1925779004800390026572000薛英1641429004800390048142000合计17791040000500004053947371履行方式、时限:按协议履行。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金国珍、李萍、刘凤娥、刘萍、潘光飞、庞彩萍、钱华、沈娟、徐丽敏、徐娅红、薛英与江阴市北国浩然服饰厂、陆平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于2020年9月30日经江阴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诉调字第087号、(2020)诉调字第086号、(2020)诉调字第081号、(2020)诉调字第083号、(2020)诉调字第088号、(2020)诉调字第085号、(2020)诉调字第080号、(2020)诉调字第089号、(2020)诉调字第084号、(2020)诉调字第079号、(2020)诉调字第082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8
发布时间
2021-06-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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