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0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1197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14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海安县宝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00000元,此款由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分期履行: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4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40000元,2021年3月31日前给付4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40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4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40000元,余款40000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履行完毕。如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原告海安县宝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权以330000元为标的额,扣减本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已经给付部分,申请执行。二、被告何平自愿对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海安县宝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诉讼保全费2120元,保全保险费960元,合计6080元,由原告海安县宝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