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5********33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2)门民初字第0091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恢4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程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576270元,并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两倍计算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其中本金45万元从2011年1月2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金126270元从2011年4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3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6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0163元,由被告程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63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营业部;帐号:471558227682)。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31
发布时间
2021-06-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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