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0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21民初86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16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通晟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38850元,此款由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分期履行:自2021年4月起,于每月月底前给付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若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有任一期不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以138850元加违约金(以未付本金的10%)为标的额,扣减本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部分申请执行。二、第三人何平对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货款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案件受理费3086元,减半收取1543元,由被告南通太和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于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时间
2021-06-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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