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章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5********34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3民初953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23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袁章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丁雪美损失计人民币132345.5元。二、驳回原告丁雪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1元,由原告丁雪美负担930.5元、被告袁章英负担930.5元(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应承担部分在履行-10-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凭本院交款通知单通过当地银行交纳案件上诉费186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