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荀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5********3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8民初1232号
案号
(2021)苏0118执3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一、被告荀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朱惠冲返还合同款36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惠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6700元,由被告荀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9
发布时间
2021-06-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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