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浦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2********74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82民初1192号
案号
(2021)苏0682执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浦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如皋市磨头镇3克华建材经营部(经营者:缪克华)水泥款22000元及利息(以22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浦建华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6-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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