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浦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2********74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82民初1192号 |
案号 |
(2021)苏0682执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浦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如皋市磨头镇3克华建材经营部(经营者:缪克华)水泥款22000元及利息(以22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浦建华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