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11********49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03民初5088号
案号
(2021)苏0903执9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葛超、丁晓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众兴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偿付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5‰计算;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4‰计算),并支付诉讼代理费6000元。被告丁余权负连带偿还责任。6二、驳回原告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众兴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葛超、丁晓燕、丁余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时间
2021-06-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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