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5********39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82民初9915号
案号
(2021)苏0382执5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巩海龙、董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1630.54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19年11月18日为3257.6元,之后以81630.5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179%计算至付清之日)。二、被告董玲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依法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0元,由被告巩海龙、董潇、董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6-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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