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荣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74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1民初3421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15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95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吴林娣、吴荣斌、吴五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9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039元,由被告吴杰、吴林娣、吴荣斌、吴五娥负担。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时间 |
2021-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