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3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民终7831号
案号
(2021)苏0321执10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1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二、徐州乾坤饲料有限公司、董诗颖、董立银、于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玲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以23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张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9-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500元,由徐州乾坤饲料有限公司、董诗颖、董立银、于鹏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董立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6-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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