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东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11********4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004民初436号 |
案号 |
(2021)辽1004执2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东洲、张楚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沈阳誉航运输有限公司借款1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王东洲、张楚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时间 |
2021-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