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5********0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3民初1909号 |
案号 |
(2019)苏0113执18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乐斯汀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迈皋桥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截止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23326.12元,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上述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南京坤鼎智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智慧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翔、刘刚、周美朝、张海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87元,减半收取194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94元,由被告南京乐斯汀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坤鼎智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智慧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翔、刘刚、周美朝、张海涛负担(原告预交的43987元由本院全额退还,七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244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05 |
发布时间 |
2019-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0113执185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05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023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