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0********4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1民初15603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51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胜、胡创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陶建忠339715元,并赔偿自2019年12月3日起按年利率6.37%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陶建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63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12333元,由原告陶建忠负担4351元,由被告丁胜、胡创美负担7982元(原告9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剩余部分7982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由被告丁胜、胡创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陶建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时间 |
2021-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