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0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722民初2744号 |
案号 |
(2019)苏0722执27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照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30至2016年3月29日按照月利率7.24‰计算,逾期利息从2016年3月3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0.86‰计算)。二、被告东海县永泰自动洗车设备有限公司、东海县东楚水晶制品有限公司、郑甲杰、刘毅、许晓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孙照桅、东海县永泰自动洗车设备有限公司、东海县东楚水晶制品有限公司、郑甲杰、刘毅、许晓敏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付,待六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时间 |
2019-07-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0722执271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2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23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