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沙志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5********07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82民初11173号
案号
(2021)苏0382执9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震、武文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5(均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按年利率10.8085%计算;自2018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14.0510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已偿还利息50.1元,从上述利息中扣减)。二、被告沙广羽、武雷雷、周明、沙广富、杨辛台、沙志伟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周震、武文红、沙广羽、武雷雷、周明、沙广富、杨辛台、沙志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6-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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