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卜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2********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24民初3393号
案号
(2021)苏0724执6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卜兵返还原告周子倩、陈白房款1028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卜兵赔偿原告周子倩、陈白装修款40000元;上述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灌南县信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周子倩、陈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26元,由被告卜兵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卜兵于给付上述兑现款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灌南县信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5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6-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