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建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425********6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07)东民二初字第0109号
案号
(2021)苏0981执恢2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台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被告于2006年6月11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二、被告金建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梅崇华借款18.0043万元,支付违约利息3.2541万元;被告归还的借款18.0043万元,从2007年4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布的贷款利率双倍计息,一并给付原告梅崇华;三、驳回原告梅崇华要求被告金建芳支付违约金3万元和偿还利息13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42元,诉讼保全等其他诉讼费7513元,合计13555元,由原告梅崇华负担555元,被告金建芳负担1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42元,其他诉讼费3255元,合计9297元,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盐城瀛州支行;账号:427601040002255;户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4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时间
2021-06-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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