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明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01********23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83刑初138号 |
案号 |
(2021)苏1183执9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黄建国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文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1日至2018年7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吴明灿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3日至2022年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骆鸿亮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3日至2019年7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7五、被告人邓超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邹孟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12月16日止,先行羁押的22日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张锡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8日至2019年1月7日止,先行羁押的30日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骆鸿亮、邓超、邹孟菲、张锡武退出的上述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九、被告人黄建国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1378元;被告人黄文惠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7572元;被告人吴明灿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266800元,继续予以追缴(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8(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