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明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01********23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3刑初138号
案号
(2021)苏1183执9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句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黄建国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文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1日至2018年7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吴明灿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3日至2022年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骆鸿亮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3日至2019年7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7五、被告人邓超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邹孟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12月16日止,先行羁押的22日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张锡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8日至2019年1月7日止,先行羁押的30日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骆鸿亮、邓超、邹孟菲、张锡武退出的上述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九、被告人黄建国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1378元;被告人黄文惠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7572元;被告人吴明灿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266800元,继续予以追缴(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8(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时间
2021-06-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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