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国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3********0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1执1905号 |
案号 |
(2021)苏1281执恢3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顺时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江苏瑞德机械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10603427.94元及其利息(从2017年5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上述债务原告向被告江苏顺时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未能追偿的部分,由被告张国良、袁晓琴、王永宽各自分别偿还原告江苏瑞德机械有限公司四分之一的份额。案件受理费8542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江苏顺时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顺时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未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张国良、袁晓琴、王永宽各自分别负担四分之一的份额。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85421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时间 |
2021-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