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惠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52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81民初11938号 |
案号 |
(2021)苏0281执恢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张雪丹、袁惠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顾海利借款16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9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顾海利已预交),由张雪4丹、袁惠军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顾海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汇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