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冉旭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226********04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021民初892号 |
案号 |
(2021)辽1021执5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予原告李恩全与被告冉旭屏离婚。二、婚生女孩李俊娇(2007年9月5日生)由原告李恩全抚养,被告冉旭屏自2020年3月24日始至李俊娇18周岁时止(至2026年9月5日为6年5.37个月,合计77.37个月)每个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500元,合计共应支付38685元(500元×77.37个月);三、共同存款在农行辽阳县市场分理处存在被告冉旭屏名下的存款合计人民币39600元归被告所有,被告返给原告李恩全19800元;四、被告冉旭屏分别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稳得盈两全保险一份(交纳保险费5万元)在邮政辽阳县河北营业所投保富德生命人寿金典人生终身寿险一份(交纳保费1万元)均归被告冉旭屏所有,然后由被告返给原告所交纳的保险费款人民币3万元;上述二、三、四款项合并后被告应给付原告88485元,此款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2520元,由原告负担1460元,由被告负担10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