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303********16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021民初1424号
案号
(2021)辽1021执2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姜永、李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辽阳县春杰饲料厂支付拖欠的蛋鸭饲料货款人民币161000元。二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6元,保全费1346元,合计4952元,由原告春杰饲料厂负担128元,由被告姜永、李清负担48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6-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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