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4********67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刑初2612号 |
案号 |
(2021)苏0281执27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8人袁丹犯挪用资金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姚依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袁丹、姚依静的辩护人当庭分别提出建议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和理由,经查,符合案情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姚依静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丹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姚依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追缴被告人袁丹违法所得人民币120万元,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袁丹予以退赔,发还被害单位江阴市天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时间 |
2021-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