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81********4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81民初12708号
案号
(2021)苏0581执3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报价优惠及折扣:0.98折扣,含儿童房地砖铺贴及材料。橱柜原报价为7936元,折价后7826元;成品定制衣柜29825元,折价后29228元。变更后橱柜为15371元,成品定制衣柜为53616元,总计68987元,最终决算价为68000元。增加费用68000-29228-7826=30946元,由观山名苑公司承担5000元,杨洁承担25000元。2018年8月26日,杨洁配偶4马蕾春向观山名苑公司转账支付工程款20000元。后因观山名苑公司工程进度较慢,杨洁于2018年9月初开始催促潘杰加快进度。至2018年10月13日,潘杰微信回复杨洁,表示不做了,与杨洁进行结算。2018年10月16日,潘杰通过微信方式向杨洁发送了案涉装修工程的主材退单及对应的明细,显示合同预算书中的装修项目未完成部分总价为46287.12元(49394×0.98折),扣除增加的石膏线1419元、移门200元、粉门300元、厨房水管改造100元、换鞋区打孔100元,并减去杨洁未支付的合同价款尾款7300元,退还杨洁38987.12元。该退单中未包含双方确认的橱柜和成品定制衣柜变更增加项目。审理中,原告表示,双方就橱柜和成品定制衣柜变更增项产生的增加费用承担达成协议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20000元,但被告并未就此进行施工,双方合同解除后,原告就橱柜和成品定制衣柜自行向案外人进行订购,并支付了相应价款。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观山名苑公司签订的《苏州市住宅装饰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工程进度款支付义务,但被告观山名苑公司未能依约全面履行施工义务,后提出解除与原告签订的装修合同,并于2018年10月16日向原告提交了合同内工程的结算单,原告予以认可,双方的装修合同就此解除,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确认双方2017年12月17日签订的《苏州市住宅装饰工程合同》于2018年10月16日解除的诉讼请求,予以确5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原告已支付的合同内工程进度款,被告观山名苑公司经结算,确认应退还原告38987.12元;被告观山名苑公司收取的因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款20000元,因其未履行相应的装修义务,也应退还原告。故被告观山名苑公司应总计退还原告58987元。原告要求被告观山名苑公司支付工程变更增加费用中的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合同解除时被告尚未就此部分装修工程进行施工,增加的费用部分未实际发生;且本案中原告也主张了违约金,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合同解除且双方结算完毕后,被告观山名苑公司应及时向原告退还相应的工程款,但其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照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58987元为计算基数。原告主张的违约金7300元,不违反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公证费1632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观山名苑公司系被告潘杰一人独资公司,在双方业务往来中,被告潘杰也收取了部分装修款,审理中,其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观山名苑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被告潘杰应对被告观山名苑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等诉讼权利,由此导致的不利6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杨洁与被告常熟观山名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7日签订的《苏州市住宅装饰工程合同》于2018年10月16日解除。二、被告常熟观山名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杨洁工程款58987元,并支付以5898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杨洁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三、被告常熟观山名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洁违约金73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杨洁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四、被告潘杰对被告常熟观山名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判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原告杨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820元,由被告7常熟观山名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潘杰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382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6-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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