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一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3********2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3民初3450号
案号
(2021)苏1183执恢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句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一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韩刚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础,自2017年1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陈一帅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陈一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户名: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3200175733605084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6-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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