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3********3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3民初3935号 |
案号 |
(2021)苏1183执恢1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句容市三圆制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句容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代偿款11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100万元自2017年4月27日起、250万元自2017年5月2日起、745.993783万元自2017年6月16日起、40062.17元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支付);二、如被告句容市三圆制桶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就被告句容市三圆制桶有限公司抵押的资产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资产[详见苏天仁评报字(2015)第1510号评估报告书、登记证号为苏l2-0-2015-004];三、被告句容市经纬铜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句容市三圆制桶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在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赵大清、肖国明、赵洋对被告句容市三圆制桶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在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许守香、刘佳、林威就原告向句容市三圆制桶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各按七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2800元,由被告句容市三圆制桶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50008元,被告句容市三圆制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87800元,被告赵大清、肖国明、赵洋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