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81********32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81民初13648号
案号
(2017)苏0281执32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344400元及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再上浮3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97800元。三、江阴市泽华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朱文清、朱斌、范雁铭对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00元(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市泽华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朱文清、朱斌、范雁铭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5-08
发布时间
2017-06-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7)苏0281执3248号
立案日期
2017-05-08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46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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