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81********32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81民初13648号 |
案号 |
(2017)苏0281执32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344400元及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再上浮3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97800元。三、江阴市泽华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朱文清、朱斌、范雁铭对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00元(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原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市泽华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华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朱文清、朱斌、范雁铭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友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5-08 |
发布时间 |
2017-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7)苏0281执3248号 |
立案日期 |
2017-05-08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469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