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5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3刑初37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26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龚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3年2月1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顾长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9月13日止)。三、被告人黄晓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龚飞、黄晓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顾长征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七千零二十元,合计人民币二万七千零二十元,分别发还给被害人陈烨人民币一万零八百零八元、被害6人肖黎人民币一万陆千二百一十二元;扣押在案的手机苹果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