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3********04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322民初10301号
案号
(2019)苏1322执恢7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002529.49元及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朱玉宝、沭阳县鸿宝孵化设备厂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就坐落于沭阳县房乡、镇他字第3153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23元,减半收取计7812元,由被告孙敏、朱玉宝、沭阳县鸿宝孵化设备厂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5-14
发布时间
2019-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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