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衡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5********0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82民初11268号 |
案号 |
(2021)苏0382执8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衡思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5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65797.28元、利息77967.96元及剩余利息(以665797.28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4.19951%,自2019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杨小猛、石荣兴、刘孝保、倪茂华、衡飞、闫伟、耿浩、衡思明、曹西京、魏东、杨青、王守成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如被告不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19元,由被告衡思宁、杨小猛、石荣兴、刘孝保、倪茂华、衡飞、闫伟、耿浩、衡思明、曹西京、魏东、杨青、王守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