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5********18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4民初2598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11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春华劳务费27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峰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且应退还的案件受理费475元,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5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时间 |
2021-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