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金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6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21民初530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19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谢金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行贷款本金69412.77元、利息845.64元及自2020年11月13日起按年利率6.1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被告谢金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行对被告谢金明提供的案涉抵押财产在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抵押权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5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778元(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行预缴),由被告谢金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0139144466,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08
发布时间
2021-06-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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