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伍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3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射开民初字第01394号 |
案号 |
(2021)苏0924执恢3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怀明、邱长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成群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张怀秀、伍建国对被告张怀明、邱长兰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三、被告张怀秀、伍建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怀明、邱长兰追偿。四、驳回原告成群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被告张怀明、邱长兰、张怀秀、伍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时间 |
2021-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