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622********0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603民初315号 |
案号 |
(2021)赣0603执3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邹国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余江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8,708.54元、利息2,134.24元、违约金1,059.97元、消费手续费538.1元,合计22,440.85元。(利息及违约金等计算至2021年1月29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02元,减半收取180.51元,由被告邹国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余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时间 |
2021-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