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艾冬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602********20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622民初383号
案号
(2021)赣0603执恢2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艾冬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947582.87元及至2016年4月5日的利息168759.73元,以上合计1116342.60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4月6日起至偿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浮50%的标准计算);被告余江县天蓬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47.08元,减半收取7423.54元由被告艾冬样、余江县天蓬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4-21
发布时间
2021-06-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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