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申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02********2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云商初字第01548号
案号
(2016)苏0303执23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金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彭城路支行借款本金26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6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8日起,在年利率7.5%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徐州恒胜电讯设备有限公司、孟宪良、张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1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437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彭城路支行负担325元,由被告徐州金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州恒胜电讯设备有限公司、孟宪良、张伟负担340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9-29
发布时间
2016-12-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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