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昌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02********15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民初326号
案号
(2020)苏0508执19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昌宁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苏州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150000000元、利息3975000元、罚息(以贷款本金15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9%自2017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复利(以利息397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9%自2018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及原告中18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0万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就苏州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150000000元、利息3975000元罚息(以贷款本金15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9%自2017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复利(以利息397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9%自2018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及原告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0万元,原告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南通市大学生公寓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位于南通市青年东路79号8幢、9幢、14幢及车库、79号15幢2-3层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157696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17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97360元,由原告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882元,由被告南通市大学生公寓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朱昌宁负担199904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30
发布时间
2021-06-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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