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为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1********09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481民初5621号 |
案号 |
(2021)苏0481执1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为民、常州草根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缪斌、祁娟、周建平、缪建新、王志娟、董劲松、董维勤退还3479289元。二、驳回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8迟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901元,由被告何为民、常州草根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901元。(本案履行款缴纳信息:开户名称:溧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开户账号:623263610011251149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