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1********85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2民初2415号 |
案号 |
(2021)苏1182执7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红、李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卜祥金借款12.3万元;6二、被告李阿风、王鑫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述第一款项中的1万元及承担违约金(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三、驳回原告卜祥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负担320元,四被告负担13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