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衡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5********0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82民初2798号 |
案号 |
(2021)苏0382执4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市世和金属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6585.6元、利息60908.83元及余下利息(以996585.6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1.219%计算)。二、被告邳州九洲纸业有限公司、邳州远兴木业有限公司、刘孝保、李绍军、汤辉辉、杨小猛、衡飞、刘新、衡思宁、韩宁静、高立斌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徐州市世和金属工具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州市世和金属工具有限公司、邳州九洲纸业有限公司、邳州远兴木业有限公司、刘孝保、李绍军、汤辉辉、杨小猛、衡飞、刘新、衡思宁、韩宁静、高立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