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英应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2********4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21民初6020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6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石英应、董光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海安市青萍益顺粮食加工厂货款12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标准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如被告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诉讼保全费1195元,合计2545元,由被告石英应、董光华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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