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4********39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84民初3493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14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洪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燕代偿的贷款本息人民币162883.79元及利息损失(以162883.79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8元,由被告洪华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陈燕已经预交且应退还的诉讼费用35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4-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5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26
发布时间
2021-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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