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包成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2********54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722民初2928号
案号
(2021)苏0722执4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胜文、被告包成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9902.32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16年12月9日起按年利率11.28%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逾期罚息从2016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5.6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4二、被告朱胜习、孙德娟、朱胜武、朱李玲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不超法律规定上限为限)。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还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048元。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7
发布时间
2021-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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