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凌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1********8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26刑初452号
案号
(2021)苏0826执6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涟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凌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6年8月18日止。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高树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7(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4年6月17日止。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6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戴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五、被告人刘炳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唐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凌波、高树峰、戴焕被涟水县公安局扣押的手机、电脑、u盘等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八、被告人凌波未退违法所得人民币316556.29元,被8告人陈俊未退违法所得人民币96210.18元,被告人刘炳坤未退违法所得人民币45103.29元,继续追缴,予以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高树峰退于涟水县公安局账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664元,被告人戴焕被扣押于涟水县公安局的人民币329元、退于本院账户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9208.81元,被告人唐倩退于涟水县公安局账户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退于本院账户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4960.35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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